本人于2014年清明节之后进入公司,试用期三个月期间未与我签订协议,试用期工资2500元,工作时间是早上九点上
班到晚上11点(一个月休息四天),而且说三个月过后看情况再加工资。三个月试用期过后,本人多次催促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说
些规章制度还没出来也不给我签劳动合同,而且上班时间还是九点上到晚上十一二点,这已经没有8小时可言,而
且一直在逃避加班费用,也就是说一个月的底薪是2500元就是基本每天上班12—14小时,而且公司也没有记录我
从几点上到几点。重是我一个月本有4天休息的,由于公司缺人手,很少能给到本人休息。直到2014年9月30号早
上,小股东召集员工开会,他代替大股东转告我从明天起不能留在公司,也就是把我炒了,说什么我将本公司的客
户带到其它公司,从明天起不能在这里上班和住,而且九月份的工资直到现在还未与我结算,而且我更本没有做过。我想问一下试用期的
加班算不算进加班费里面,而且加班时间及时间怎么计算,在试用期内员工加班是否算加班。我现在所知道的就是
这家公司做得不对的就是与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就是不给加班费。我想问一下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里面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计算公式”怎么书面表达?谢谢帮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