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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睢宁县某中学,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为打好高考之战作准备,成立了高考补习班(简称补习班),由该中学的主任张某带领该校的几名老师给学生补课。其间,张某等人先后在徐某经营的饭店就餐,由补习班的老师姚某立据计欠招待费6000元。 高考结束后,补习班撤消,张某被私立学校聘任离开了该中学,该中学也换了校长,后徐某多次催要招待款未果,引起诉讼,徐某将立据人姚某和该中学告上了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 庭审中,被告中学辩称,学校没有招待开支这项报销制度,且在全体教师会议上已强调过,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应谁吃谁买单。被告姚某辩称,他立据是代表补习班立的,补习班是学校开办的,饭都是补习班老师吃的,不是个人招待,原告徐某也是明知的,立据属职务行为,故此招待费应由学校支付。关于学校禁止招待报销制度是有,要让谁吃谁买单也行,但不能他一个人还。

交通事故
2014-12-15 16:24: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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