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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2013年11月03日出生的,自从孩子出生后至今(2014年12月份)其父(工商银行工作)一共才给孩子3000元钱!我们母子的日常花销主要是我娘家父母的接济和我生孩子之前上班攒下的积蓄。为此我们家庭矛盾不断,并且严重伤害夫妻、父子感情。因此,我于2013年11月份提出离婚申请,法院以感未完全破裂为由没有判我们离婚。(想离的话过一年以后再提出申请)虽没有判离,但是我已经领孩子回娘家生活了,可是孩子的父亲至今也没有给孩子一分钱的生活费,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生日也没有给孩子买一分钱的生日礼物。我没有工作,现在是全职妈妈,现在生活完全依靠父母,我想请问梁律师,我应该怎么办?1.婚姻存在期间,孩子的生活费怎么要?2.孩子父亲这样的行为算不算是遗弃罪!盼回复。辛苦了!

婚姻家庭
2014-12-15 1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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