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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欠条有效吗?赵某以XX公司名义与本人原所在的公司合作,未签订合同。后来因工程质量纠纷未予以结算。本人不是公司法人,只是工作人员,赵某以本人为经手人的名义要求出具未结算欠条。期间赵某表示刘某为其公司法人,按其口述欠条内容为:“今欠刘某XX项目庆典款XX元,于XX年XX月XX日前结清。落款为本人的姓名。”本人出具欠条只是证实这件事情的存在,后经公司调查,赵某所说的公司属于虚构,既不是个体也不是公司。没有经营资质。赵某所说的刘某也不是法人,因为给我所在的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未给予结算。赵某串通刘某以本人欠款为由将本人告上法庭,所提供的证据为原公司的商业合同和欠条,现在法院认定为合同纠纷,这样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吗?我本人属于被告主体吗?

合同纠纷
2014-12-13 1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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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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