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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一审区法院判有罪,上诉到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第一次申诉向中院提出,中院驳回申诉。我第二次向省高院提出申诉,省高院却再次将案件交给中院做法律释明,中院以一份法律释明书作为结案的材料。 请问:1、高院可以将我的申诉再次交给中院吗?2、中院的法律释明书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吗?是否应该以驳回申诉通知书来结案?3、查询后得知高院没有对我的申诉立案,那么我是否有权利再次向高院提出申诉 你好,我是一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婚姻家庭
2014-12-11 23: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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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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