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8月11日提交辞工书,批准离职日期为8月30日,8月28日因生病住院动手术,一直到9月25日出院,期间也把住院的通知书交给了单位,但出院后去单位却被告知,从8月28日开始算我自离解除合同,病假工资也不给支付,请问可以申请公司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吗?(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全部是偏向公司),仲裁书是今天(12月11日)通知我拿到的,但是仲裁书上的日期却是11月17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是怎么计算?最晚起诉日期是什么时候? 劳动仲裁书上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写到: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提出辞职,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病假工资: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因病住院,但申请人已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提出离职,故申请人自愿离职在先,不符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情形,因此,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离职之后的病假工资于法无据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我的离职时间应该是从医疗期解除后开始,同时还要给予病假工资,仲裁书上说的于法无据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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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你方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你方陈述,仲裁委裁决合法有据,你方及时起诉也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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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的起诉期限是从你到仲裁领仲裁裁决书签收日期起算,具体欢迎来电咨询,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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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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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值得商榷,8月28日仍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生病手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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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