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居加后,给鞍钢矿山附企运修工业公司的下属单位冶金车辆厂打工,(2007年退休)有独立帐号,独立法人。2012年法人更换成工业公司副经理(发包单位负责人),2012年—2013年欠我13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法》实施后,还能按《劳办发(1996)186号》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规定,补发全部拖欠工资及利息。加发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以及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惩办法》劳部发
〈1994〉532号第六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的赔偿金。办理吗。
很急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