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在13年5月协议离婚。协议共同贷款的房屋所有权归我,他在离婚后继续支付两年的房贷作为经济补偿,并且在协议上写明如果我没有能力进行房屋过户他不能强迫我过户, 现在他以他要买房子为理由要求我重新签订协议并要求房屋过户到我一人名下合理吗?当时协议上的我没有能力过户没有具体写明如何鉴定这个过户能力,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当时我们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他主贷,我次贷,现在除了将银行贷款还清以外还有别的方式能够转贷或者房屋过户到我一人名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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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之后双方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处理相关事项。其二,如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协议对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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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比较复杂,建议电话说明情况,以便得到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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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协商处理,关于过户方面建议详询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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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过户,但你要让他在过户时支付2年的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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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