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与一家人才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书不是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是按照标准工时制,但2014年1月却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却是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本人在任职期间检查出患有严重前列腺炎并引发了附睾炎和精素静脉曲张,请了将近1个月病假还未好转用工单位便让上班去。医嘱不宜久坐,但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长太长,本人便以生病为由向用工单位提出离职书面申请且得到批准当时就离职了,由于加班费和其他一些问题与人才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本人想提出仲裁,现在人才公司在我离职后便停发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再给本人继续提供工作并电话通知我解除劳务合同去说原因是我自己提出离职的,我想咨询下:我能否以离职只是向用工单位提出的,而合同是与人才公司签订的为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期结束,并向人才公司在我离职后没有工作的时间段索要最低标准工资以及给本人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合同中没有注明,但是人才公司在我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期间给本人缴纳过。)我的这项请求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