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前妻都是再婚,2007年认识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年,2009年办理了结婚手续,领证后不久(一年左右)协议离婚。因她没有工作(2009年曾工作过几个月,每月800元左右工资)共同生活期间,租房、生活日常(包括前妻带来的孩子的一切花销)开销都是由我承担,我自认竭尽全力照顾她们娘俩,问心无愧。但因性格不合,最终于2010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一是我前妻胡搅蛮缠,要我离婚后每月给她一千元生活费,共四万三千元,不给就去单位和我父母家大闹。二是要我将这笔钱以婚姻期间曾向她借款的名义写在离婚协议中。当时我被她折腾的头昏脑涨,只想早点结束婚姻,就按照她的要求写了离婚协议。离婚后,她又连续几天到单位找我,要我给他写一份欠条,不然还要在单位闹,考虑各种影响,我无奈之下给她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借款43000元,每月还一千元,欠条时间为离婚后。我当时也想,不管怎么说,她一个女人带着个孩子,还没有工作,假如她真有困难我能帮就算帮她了,帮不了,她怎么也不至于厚着脸皮真的无赖我欠她钱吧。离婚后,她电话找过我几次,提出生活上拮据有困难,我先后给她汇过7、8千元,虽然没有见过面,但每次电话里气氛还都挺融洽。谁知道2012年,她以我拒不还款为由,将我起诉了,在法庭上,我承认协议和欠条是我写的,但不存在借款事实。法院基本采纳了,但认定欠条有效,做了还款判决(当时她起诉我17000元,即欠条的一部分)。事后她给我打电话说,是为了怕欠条过期,才起诉的。电话里也承认没有我向她借钱的事实。2012年至今,她几次打电话给我,说孩子上学、她看病等理由,我又陆续给汇过几次款,每次1000、2000的,前后大概又给了她1万多元吧。我认为,我只是在不影响我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念在夫妻一场帮她度过难关而已,她也不至于真的把这件事当成真的。假如她真的曾经借给我钱的话,离婚时就不是写协议了,当时就该起诉我了。
现在,她又把我起诉了,要求我还款19000元。我简直无法理解这个人的行为了。所以想咨询一下:1.我可不可以以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借款为理由主张法院判欠条无效?2.开庭时是否可以要求她拿出除了协议和欠条之外能证明她曾借给我钱的实际证据(就是说,她得证明她有钱借给我、还得证明她在什么情况下借给我的、以及我为什么要向她借款等等)?3.我知道她拿不出证据,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就算这些都不提,我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将这笔钱视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
以上是我的情况,请您抽时间帮助解答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