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省某集团公司在衡阳开发了一个楼盘,内定衡阳市分公司的员工可以较市场价每平米优惠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住宅,但须本人或配偶子女办理购房手续和产权证,且五年内不得转让过户给他人。我的表妹夫是分公司的员工,但他无力购买,乐意将他的优惠购买名额无偿转让给我,并商签了书面协议,承诺以后协助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夫妻双双亲笔在协议上签了字。于是,我就以表妹的姓名分次交足了购房款,由开发商集中代办好了房产证(现存放在小区物业至今未能取回)。 去年,表妹因故与我断绝了联系。据说,今年她离婚回了湘西老家。针对她背信不合作态度,我莫奈其何,特此向您讨教: 1、在她不予配合、我握有她们夫妻亲笔签字的协议和购房交款凭据等证据的前提下,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会立案受理? 2、如果她不应诉不到庭,法院能否缺席判决,作出变更产权证的裁定? 3、诉讼费和律师费如何计算收取?能不能诉求法院裁定由被告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