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王××系A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11月4日,A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胡x短信告知王××,因其于2014年10月26日14时40分偷窃公司生鲜区牛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正式解除其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5日,王××,王××,到苏祠派出所报案,反映A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处理。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你反映问题属自诉案件,不在派出所受理范围。2014年11月11日,王××,、王××,到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诉状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王××,与A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已向你解释相关政策。目前,王××,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已受理,目前正在等待仲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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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应按法律规定解决。
追问:企业可以超越公检法的职权范围吗?(依职权········)
解答:您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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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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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