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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所公办小学,黄某是我校聘用的代课老师,2014年11月28日,中午看孩子午休的时候,她用竹棒将三个孩子的脸戳成小伤,虽然家长情绪校方已经安抚下来了,但这属于恶性伤害事件,校方想解聘她,但这时候她已经怀有7个月的身孕,按照《劳动法》用人单位是不好随意解聘怀孕妇女,但是她这属于做了违背职业道德的错事,请问,学校可以在合同期间解聘黄某吗?如果不能,合同期满后,明年八月份新学期招聘的时候黄某还在哺乳期,下学期必须续聘吗?

民事相关
2014-12-02 16:51: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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