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和李某相识,在经双方家长同意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居10年并已有了3个孩子.可是在2011年发现她有已别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我原谅了她。谁知2013年又已另外一个男人发生关系,并苦口相劝不该。我现在心灰意冷,想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她承担相应子女抚养义务,请问我该怎样通过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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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婚生子的抚养费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孩子虽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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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直接到当地法院起诉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我是福州本地律师,需要帮助可以找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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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托律师帮忙处理,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来电福州吴再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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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有需要可与本律师电话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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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解除同居关系,但是需要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诉讼解决。有需要请到所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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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直接协议 即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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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