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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某员工给别人贷款做保证人,贷款人逃跑,法院要求我公司配合扣除该保证人(我公司某员工)的工资用以偿还贷款,直至扣满10万元为止。同于种种原因,我公司未尽配合义务,从法院提出要求到现在已发给该员工4万元工资。法院以我公司未配合为由,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从我公司账户上划走资金50万元。是否合理合法?

债权债务
2014-11-30 16: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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