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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0月份去一家小餐馆上班。干了十二天。中间休息两天。谈的工资是3000一个月。然后干到10月26号生意不好就停了。然后让我等着说到时候给我打电话。还说这期间有部分工资。然后等着一直没有信。所以去找他要工资。他说没钱。然后我让他打了一个欠条。欠条内容是。今欠 某某 工资10月15日至10月24日每日按100元算,10月24日至11月15日按工资的百分之70算。注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算是还在这工作。如果不在这工作按劳动局最低保障结算。然后有署名日期。。这期间我去找过他三四次。他说没钱在办贷款。然后最后一次给我结了一千元。这剩下的我该要吗?能要到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4-11-27 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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