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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出售,销售金额7万余元,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第25条第一款,我是从犯,依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我们都是没有犯过罪,我是被取保候审的,法院开庭叫我交了4万元,请问这是交的两个人的罚金吗?还是一个人的?是否都可以判缓刑呢?

其它综合
2014-11-26 21:31: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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