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您好,这两天我集中研究了你提出的问题。结论是,律师事务所是不能以知识产权投资作为股东的。股东投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适格的主体。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规,它不属于法人,是否属于企业也存在争议。只能说它属于其他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并参照合伙企业法律师法等规定,它不具备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是由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且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它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只拥有管理和使用权,不具备直接处分的能力,它不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更不发生投资的法律后果,虽然其可能作为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也是出于诉讼效率与合伙人一同出现的,不能改变其非民事主体的性质,因此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成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