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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是在校初二学生,在旁晚准备上晚自习的时候到别班去找同学,被这班的班主任(女老师)看到就他离开,结果他在准备离开的时候这个老师拿着班牌(木头做的)从后面拍了几下,他转身就和老师打起来,打了老师几个耳光,就有别的老师把他抱住了,在被制服的情况下女老师拿着牌子打了他的头部使其头上流血受伤,在医院缝了3针,老师也受伤住院,老师住院费发了2800元,现在老师叫我付一半医药费,不然就叫我儿子负刑事责任,这样合理吗?派出所也这样说的。我儿子的医药费就要我自己负责,请问这样的结果是否合法?希望各位法律工作者能给于我帮助,給个有力的说法,谢谢

民事相关
2014-11-27 22:54:3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邱××,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x&nb 详细>>
  • 这个说法肯定是不对的。你儿子几岁了?
  • 依你所述,老师先动手有过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对派出所处理不服,你们可以起诉学校要求赔偿。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法律问题,你儿子的行为触犯了故意伤人罪,但是,故意伤人罪要有法医的鉴定,构成轻伤,还是重伤,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人致人重伤是14岁以上,故意伤人致人轻伤是16岁以上,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有需要欢迎电话咨询,谢谢
  • 如果你讲的属实,并有证据证实。老师也应该对你儿子的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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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