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夫人下岗,我于当年2月向当时的信用社借了5万贷款,当时信用社扣了3000保证金,我们实际借款4万7千元。担保人是我夫人的姐夫,是当时一家小企业的厂长。贷款到期日是95年9月,快到期时,我就去找我夫人的姐夫,说要还贷款,夫人的姐夫说,你们不用就给我们厂用吧,他说过几天我就去换一下借据。那是95年9月的事,从那时开始,这笔贷款的利息就一直由夫人的姐夫还,直到02年底大概,夫人的姐夫出事失踪前都是这样。这期间我于信用社没有任何往来。就在这个月的17号,单位电话找我,通知我说宿州市墉桥区北关办事处纪检找我,让我和他们联系,我就去办事处纪检那里了,一去才知道,是我们宿州市政府牵头,联合公检法纪检等等,几家联合成立清理不良贷款办公室,对以前年度不良贷款进行清理。他们的做法是,不管什么情况,一律清欠,不交就逮人。我想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