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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有限公司更名为股份制后,我们的合同有重新签,现在公司经营不善,要裁员,但是说经济补偿要从股份制公司开始算,请问是否合理,法人代表没有变,劳动合同12月底到期,公司从9月份开始遣散我们几个人,并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社保也有交,但只交到十一月份,公司现在不肯给经济补偿了,还说即使给也要把这三个月的待岗期发生的所有费用扣除,请问是否合理。目前离职手续还没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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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2 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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