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与老太太吵架,众多邻居围观,对方的家属扬言打人,一旁的哥哥冲上去顶了几句,邻居们见似乎要打起来的样子纷纷上来拉人,推推攘攘中对方摔到了地上,惊动村委,村委的人赶到现场理解了情况之后,自己掏了200元作结。后来,派出所民警却拿着县城出来的法医鉴定(上面写的大概是二级伤残)找到家,要哥哥赔偿6000元……到处找人找关系,但对方强势,派出所多次到家里来,并说如再不缴钱就要拘留,最后,在托了一些关系之后哥哥无奈地赔了2000元。但是,他说档案里被派出所标注为“犯罪嫌疑人”了。请问,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撤销掉这个“犯罪嫌疑人”的标注?仅凭一纸来得蹊跷的法医鉴定就可以忽略事情的真实情况吗?如果起诉,最好是在什么时间?是该起诉对方还是法医还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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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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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