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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是顶层六楼,从10月15号到11月17号供暖一个月了还不热,而且白天不供气,得下午6或7点才给气,而且我家还有不到三月的小孩。因为屋不热,都流鼻涕了,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供暖合理么,(温度到十八度了)

损害赔偿
2014-11-17 21:46: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新条例》规定,居民室温16℃(含16℃)至18℃的,按日标准热费的30退赔;居民室温14℃(含14℃)至16℃的,按日标准热费的50退赔;室温低于14℃的,全额退赔热费。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家介绍,《新条例》退费公示并不复杂:日标准热费=市民应该交纳的总热费÷183天。
      居民室温低于18℃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供热单位。接到告知10个小时内,供热单位需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从告知供热单位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如双方对室温测量有异议,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在用户投诉24小时内免费测量室温。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有“三联单”记录凭证,记录测量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等信息,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 你好,可以去供热办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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