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是从2007年4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1月2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自愿达成(2007)吉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并且于2007年11月7日三方当事人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快件上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两起经济纠纷案件)。
时隔三年,2010年5月12日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达成(2007)吉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在2007年11月至2010年5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下发任何法律文书和裁定、判决、撤销的情况下,又重新调解,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纯属克隆民事调解吗?。)
2010年9月18日白光日拿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重新达成(2007)吉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在延边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延边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延中执字第162号,执行走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67万元。
从上述材料看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之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根据2007年4月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发回重审。这说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7年11月2日)(2007)吉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没有下发判决书,那么(2007年11月2日)(2007)吉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到现在为止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还能进行第二次民事调解吗?希望得到候律师的帮助,通过什么方式和措施,追回流失的国企资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