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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A公司在我入职时给了我一张B公司的入职表和离职表,声称是A公司原来的名字,我如实进行了填写。我在A公司工作13.5个月被辞退,期间没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保险。离职后我申请了劳动仲裁。A公司把入职表和离职表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我自己留得那份没有公章)。并且补充了一份与B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把责任推给了B公司,B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可是B公司是一个注册资本仅有3万元,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皮包公司。A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算作用工单位过错,承担连带责任。A与B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法院如果判决B公司承担责任,那我我等于拿了一张法律判决白条。我又没有可能胜诉在A公司? 基本情况: 2013年4月我在A公司单人会计工作,入职当天A公司给了我一张B公司的入职表。A公司称是原来的名字,因为名字比较相近,我就没太在意,如实填写了信息。2014年4月公司和我产生了分歧,并口头开除了我,要求我在10天内交接工作。今年的5月12日。A公司在我交接完后声称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但是要在B公司入职表的背面“离职表”填写离职。本人如实填写了信息领取了工资。此时该表中只有我与A公司财务负责人我们两个的签字和说明,我复印了一份留在身上。 事后我对公司的行为极度不满,因为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并且随便口头辞退了我。我申请了劳动仲裁。 于是对方提供了那张B公司的正面入职表,背面离职表的表格。并在表格的正反面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并且伪造了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同时有伪造了一份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说伪造是因为我在工商局查询的B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与该表格和该合同笔迹严重不符)。然后我又继续查询了B公司的出资人,是两张无关联人员的过期身份证注册的(但是我也没问工商局,打不起行政官司)。 B公司仅有3万元注册资本,而且工商注册信息中的经营范围没有劳务派遣。我也让劳动部门出具了B公司没有派遣资质的证明。工商登记的公司地址也是根本没有这家B公司。B公司属一个彻头彻尾的皮包公司。是A公司事先预谋好,规避法律责任,捡了两张过期身份证办的公司。 现在劳动仲裁对我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为找不到B公司联系人要求我花钱公告60天送达。 像上诉这种情况。A公司找了一家无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是否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还有A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如果可以用民法通则第58条解释,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劳动纠纷
2014-11-14 1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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