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个人与A签订合同,向A融资借款一百万元,用于续交超市场地租金和经营资金,期限一年,到期还本。约定以该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所属4个超市的经营权和资产作抵押,到期如不能还清本息,A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和接管抵押的经营权和资产。2014年9月,两股东未公告也未通知A,把在该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另俩人,并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法人代表和股东变更登记。2014年11月,A因两股东失联遂向工商查询,才得知两股东已把全部股份及所属超市资产、场地转让给他人经营。咨询:
1、超市经营权抵押给A,A是否具有股份受让优化权?
2、A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栽定该股份转让无效?
3、两股东向A融资借款用于超市经营所欠债务,是否由股权转让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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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案件过于复杂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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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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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