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2月28日开始至2014年8月14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公司的库管及主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离职,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购买过三金,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我申请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34600元,现金支付申请人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8250元。仲裁庭说我已经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建议我同意调解,接受赔偿2个月工资。不然有可能什么都没有。我想问问我有没有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