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大型国营电力企业,10年前给96年之前加入公司的正式老员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于部门负责人对我有成见,当时故意将我漏报,后发现不妥又补办了一个相对利息率很低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品种应付了事,这个期间我本人不知晓全过程情况,是到10年后公司要求大家将企业年金中利息为2.5%的一部分退掉时,(核心部分是8.8%的复利年金)我才发现本人的年金是后补的利息仅为1.5%,直观的效果是:若正常办理年金我60岁退休后是2700元/月,现在这种情况则是189元/月。差距巨大,很是荒唐!现在我该怎么办?起诉公司的法规依据有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