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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纪某(男)与朱某198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结婚多年未生子女。1995年5月 ,纪某因承受不了无子的压力,辞职离开原籍到上海谋求发展。在工作期间,纪某认识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纪某与何某共同生活期间,纪某用自己打工期间积累的财产注册成立一复印打字部,双方共同经营,截止到2001年4月底,经营收入为30万元。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纪某在与自己登记结婚前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纪某的婚姻无效,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30万元为共同共有财产,应进行共同财产分割。诉讼中,纪某认为该经营都自己投资成立的,何某没有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的劳动,也已通过支付生活费用及各项保险费用的饿方式进行了补偿,因此对30 万元的经营收入,何某无权要求分割。 1、纪某与何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的30万元经营收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是应当确认为纪某与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em08]

婚姻家庭
2005-11-02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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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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