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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情况是这样的,今天下午五点多钟的样子,我骑电单车在南山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机动车道,靠最右边),在南山大道与学府路位置,突然一辆花冠车子右后门突然打开,我刹车不及,撞上去,导致我俩膝盖摔伤出血,左手无名指中指肿大,已严重影响我正常工作,后来那人报警了,交警判定各承担一半责任,当时我赶着接女儿放学,跟对方签订一份协议书,11月18号14点前如我受伤无大碍就私了,对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回来后我越想越不对劲,因为他的主要过失给我生活工作造成极大不便,凭什么他就一点责任没有? 请求能给我一个解答…

交通事故
2014-12-04 0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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