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工资是每月的二十号截止到二十号的,也就是押了一个月的工资,七月二十号截止到八月份二十号的工资应该是九月二十号发,可是到九月二十七号也没发,公司也没给个说法所以我单方面九月二十七号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自离),后来我觉得不值向公司要个说法,公司说八月份的工资可以发给我,不过要等到十一月二十号才给,但是九月份的工资一分要不到,还说旷工三天后当月工资要扣完,说别想要了,我还想要回九月的工资,而且当时两方签的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都被公司拿走了,从四月份入职到现在也没给我。我九月的工资还可以要到吗?公司的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能要求得到哪些赔偿?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