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我父亲是在2014年6月15日,当天和四个朋友去饭店吃饭,喝酒了,吃完从饭店出来,和我父亲吃饭其中的一个人骑着我父亲的摩托车带着我父亲,走了一段的路程,我父亲从摩托车上掉下来了,出事的时间是13点02分,送到医院的时间是15点15分,抢救的时间下午17点30分上的手术台,其实人当时已经都不行了,宣布死亡时间是2014年6月17日,上午9点30分,法院已经下决定判被告人一年刑期,赔偿款是29万,我想请问,这么判合理吗?还有出事到现在,被告人一分钱都没拿出来,被告人自愿就给拿6万,如果被告人没有钱,认蹲了,我们该怎么办?还有我想请问,和我父亲吃饭其他三个人没有关系吗?他们三个不附带民事责任吗?还有我们认定他们没给及时抢救,我想咨询下,,这个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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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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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判决不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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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