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聘请的经理,在职期间,由于业绩不错,买房时公司付给他8万多元,当时老总承诺无需偿还,在2002年底时老总让他在借条上签字,说是划到公司上,由于当时我没看纸条上的内容,就签字了.而在今年4月份,该老总却把我告上了法庭。实际借款时间是2000年3月份左右,借条签字时间是200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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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以借据为准,应当还款,你说老总的承诺若只是一种口头形式,而未形成书面文字,则不能据此否定借据的效力,另外也可注意一下借据上有无约定还款日期,以确定本案时效是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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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应以借据为准,应当还款,你说老总的承诺若只是一种口头形式,而未形成书面文字,则不能据此否定借据的效力,另外也可注意一下借据上有无约定还款日期,以确定本案时效是否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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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在吗?这个论坛,我不是很熟悉.你是常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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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