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来女方后悔,便找来男方协商重新更改离婚协议书,男方当时同意重新协商,女方也找来了当地村委会的领导人来当公证人,最后经过村委会的领导进行教育和调解后,经村委会秘书之手重新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也签字按了手印,村委会也盖上本村的章,于是说好第二天便去民政局撤销原来的离婚协议书,把重新签订的备上案,结果第二天男方用某种原因推辞不去,想赖着,怎么办?在这里说一下他们之前的离婚协议书上有一款协议是把爸爸户下的房子(农村没有房产证,但是当地居委会可以公证该房拥有者为爸爸)当作财产分割,是否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