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4.03.03到一开发公司工作,月薪6500元,试用期工资80%到2014.04.03试用期满,本人2014.10.01就不到该公司工作了,2014.09月份的工资公司不给,该公司要求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不然不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样要求合法吗?和该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且没有法定节假日,只是每月公休两天。请问,最后的一个月的工资能要回来吗?劳动合同法中的双倍工资,每周的公休200%的工资和法定节假日的300%工资怎样维权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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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建议来电或者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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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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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