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0月22日以签合同的方式将房屋卖给了朋友,总价值为102000元。合同当时约定首付37000元,剩余的65000元以我的名义办成了按揭贷款(他没有工作,出于好心以我的名义帮他贷了款)。但是他当时首付只付给我12000元,经多次催要,于2012年2月20日他才将剩余的25000元支付给我(有合同)。自从2009年11月13日他开始还贷款以来,他每个月都不能按时还贷款,银行不停的给我打电话,无奈之下我在反复的催促他(通过打电话、开车去找本人),可是电话号码月月换,使我的经济遭受了极大的损失(电话费、过路费、燃油费等)。就这样,使我在银行的还款记录违约了18次,银行开始从我的工资上扣除房款。目前,他本人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找不到踪影。鉴于这种情况,目前我已无能力进行解决,请求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归还我的房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按合同规定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及承担此次诉讼费。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