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是期房,开发商承诺2012年末交房,到现在由于开发商资金或者钉子户等原因,始终没交房,今天11月1日开发商通知交房,去了看了看,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我家是21楼,电梯竟然没完工,也没有施工验收合格证。在去年的时候,开发商跟我们业主签了一个协议,说按月赔偿,并在协议上声明2014年10月31日交房,今天算是强行交房。但就算交房,开发商还让我们签一个协议,协议上说是因为我们业主想提前收房,如果因为我们业主提前收房给园区造成的意外损失,及提前收房后在园区并不具备交房情况下业主自己造成的损失,均有业主承担责任,这样的协议是不是对我们业主入住后有什么不利影响啊?(ps:我们业主苦等4年,只是想迫切的入住,但不想因为着急入住草签这个协议,而有什么不利后果,且延期交房的钱也没给我们,说是抵物业费,我们可以起诉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现金补偿吗?我们业主共有100户有意向起诉开发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