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民企签署经营合作合同是否合法
我与街道办下属事业性质单位(民俗博物馆)签署了合作经营合同。20年。共同投入资金,共同开发项目,共同利益分成。是街道办对外发布标书,我公司中标项目,而街道办又让他的下级单位与我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合同,街道办并出具了签约说明书,对博物馆与我公司所签署的合作经营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现在对方要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请问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吗?街道办和博物馆都要承担由无效合同导致的赔偿责任吗?谢谢
-
你好,部分事业单位可以参与商业行为,你们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审查合同内容。
-
事业单位也是法人,自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民办企业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就可以了,并且也不需要去工商局备案。
-
您好,关于您所咨询的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签订经营合作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在法定范围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
-
合同是有效的,如一方违约或违法解除合同是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