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8月给朋友信用社担保贷款2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一直没有过问。直到近期才听说他因为没有还款被信用社于2013年7月份起诉,法院已作出判决,但我一直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和判决书,信用社也没通知我还款,了解后才知道法院传票和判决书都被我朋友拿去了,他也一直没有通知我,我到现在也不知道法院的判决到底是什么结果。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已经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保证期?是否符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