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e][/hide]赵某(女18周岁)与辛某(男27周岁)于1992年7月5日按照民间仪式举行婚礼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赵某在一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辛某自筹资金从事素递业务。婚后头两年,辛某的业务开展得并不很理想,收支基本平衡。1995年开始,速递业务迅猛发展,收入快速增长。1999年辛某用自己经营所得购置了一辆价值12万元的“桑塔纳”轿车和一套价值23万元的住房。2001年6月10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10月1日,赵某与辛某外出旅游途中,辛某溺水身亡。
请问赵某与辛某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
同居期间购置的轿车和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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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拉,但是我还有一个疑问赵某与辛某在92年7月5日至94年2月1日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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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6月10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之日算起.不能,只能按出资算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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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2楼的观点,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结合本案,女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是在1994年,所以他们的婚姻关系期间从1994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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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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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说的队。不过我想问一下搂主
到底想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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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