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自2013年3月1日进公司,试用期3个月,工资为2000 240餐补 150住宿,2013年6月-2014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工资2500 240餐补 150住宿,合同到期公司没有给我续签,2014年7月起工资为2700 240 150,从没按照合同给我缴纳保险,2014年9月将我同事辞退,2014年10月27日突然将我同事的工作量全部增加给我,我不接受,(我属于办公室人员,而增加给我的同事的工作是车间体力劳动)公司通知将在12月1日辞退我,老板承认应按照法律规定给我经济补偿,请问我能得到哪些补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