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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士涉嫌盗窃自行车被抓,对自己先后五次盗窃自行车供认不违,一起盗窃未遂,两起受害人无法发票,无法查找,其他两起无法查找受害人。五起不到2000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14日。 14日后因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94条予以释放。 后又因多次作案,根据刑事诉讼法89条第一款决定延长期限4天。 四天后又因多次作案根据刑事诉讼法89条第二款,决定延长23日 这个合理吗? 哪里不合理本应该怎么处理?

刑事案件
2014-10-28 23: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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