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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7月3日受一大学同学之邀跟她一起合伙经营合峰门口一柜台,(当时她已在此经营有好几年了),没签合同,她写有一张收条:“今收到XXX交来合峰门口4号柜台租金共计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15000元) (2005.7.3~~2006.7.3)止 XXX 2005年7月3日”。但我做了之后发现跟她讲的情况有点出入,或者说跟我的想像情况有所不同,于是提出退出,当时只有五天,她同意了,于是五天后我退出没做了。但是我找我同学要回付出的租金时她说她没钱,要等到她找到一个新合伙人付了钱之后才能还我钱,当时我想反正只几天时间就同意了,可是现在过了四个月了,她却一直在推拖说没找到人,连我的电话也不愿接,并且她的意思也是说她找不到人的话这几个月的租金也是我出。 请问,现在我是否应该求助于法律解决?如果是的话,我的胜率是多少?我应该能收回多少本钱?现在过了四个月了,这几个月的租金是否应该我来承担?我应该支付的费用大概是多少?有哪些费用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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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31 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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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