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从南京的乙公司购买一套机器设备,双方约定履行地点在北京,甲公司在包装箱上写上自己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乙公司在当天下午交由与其有关系的丁公司运送,在运送途中丁公司的运输车被撞因此机器设备损坏,被撞坏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谁,在甲乙之间谁承担风险,为什么,甲公司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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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损失如何赔偿||| 快递物品损失(包括丢失、毁损或内件短少)的赔偿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掌握的尺度标准也不尽统一。对于本案,分析如下: 一、快递公司运单规定货物遗失按运费6倍赔偿的条款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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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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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快递业的惯例,该条款一般都写在快递运单(也称作快递详情单)背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很多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合同法》40条所规定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观点逐渐从以前的一种主流观点转变为目前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完全忽略了快递市场的特殊性。快递市场属于高成本、低利润、高风险的行业,快递公司所收取的运费与所承担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比如本案所示,寄送物品价值32900元,只收取了30元运费,占比1‰都不到。关于此观点,在一些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上海高院在上海曼图罗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号 )中认为:“当今货运行业存在较大风险,承运人在收取少额运费的前提下,却要求其在发生货损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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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快递业的惯例,该条款一般都写在快递运单(也称作快递详情单)背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很多人认为该条款属于《合同法》40条所规定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观点逐渐从以前的一种主流观点转变为目前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完全忽略了快递市场的特殊性。快递市场属于高成本、低利润、高风险的行业,快递公司所收取的运费与所承担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比如本案所示,寄送物品价值32900元,只收取了30元运费,占比1‰都不到。关于此观点,在一些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上海高院在上海曼图罗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春风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号 )中认为:“当今货运行业存在较大风险,承运人在收取少额运费的前提下,却要求其在发生货损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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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所有权属于乙,由乙承担风险,可以主张。因为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点在北京。具体法条建议自己查找,要多思考,多总结,才能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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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交付,风险由甲方承担,然后甲可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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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