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依您所述“三年前我因买房找私人借钱,当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我按照还款约定每年按时还一定数额欠款,现在对方突然通知我要利息,我应该如何答复? ”的问题,为您做出如下回答和建议: 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因此,您可以不向其支付利息,即使对方去法院起诉,也得不到支持。
解答:更正:很抱歉!将其他人的问题贴在您这里,现为您做出如下更正:
一、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97年您婆家赠与的偏单应当属于您与您爱人共同财产;
二、您爱人分得的房子也应是您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所卖房款对半分割;
三、总体概括分析,目前您们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属您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至于您爱人所欠债务,除非您有证据证明其仅作为个人所有,否则也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追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您说属于共同财产,新婚姻法又说不属于,现在我也不明白了,到底有没有我的财产。求解释帮助。
解答:97年和99年做出的赠与行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行为中明确表示该赠与只归夫妻一方。
解答:由于您的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情况及有关案件更加详实的分析与回答,建议您带上相关材料来本所进行一对一咨询。
追问:如果一对一咨询的话,我需要带上什么相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