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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取得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使用了3年后,村委会要求该村民把土地给乡镇企用征用。村委会和该村民签订了《征用粮田协议》并履行2年后,村委会单方终止协议,把该村民《征用粮田协议》上每年应得的利益平均分给了该小组村民。这合法吗?上告法院,法院讲属村民自治,不予受理,法院运用的法律正确吗?这样的村民自治可以违背巜土地法》,巜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这叁部法律受村民自治约束吗?

合同纠纷
2014-10-18 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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