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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的是关于土地租赁方面的纠纷,设定A为土地所有方(被租赁方)、B为房屋建造方(租赁方),具体说明如下: A方将国家所分的土地以XX元/年的价格租赁给B方使用,B方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用于开办饭店。现因国家修路需要,需拆除B方所建造的房屋并占用A方土地,目前房屋已拆除,赔偿款及所赔偿的房屋全部被B方据为己有(具体赔偿金额及赔偿房屋数量未知,但可以肯定有赔偿款和房屋)。现接到村内通知,需重新量取A方土地面积,并以52000元/亩的价格对A方进行赔偿,A方现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给予指导,谢谢! 附:1、租赁双方合同为手写合同,无盖章,无指纹印,但有双方签字。 2、租赁合同内有注明,因国家占用而无法继续租赁关系,合同终止,且不再退回已经预付的土地租金。 3、租赁合同内未注明因国家占用获取的赔偿金及房屋由哪方所得。

征地拆迁
2014-10-18 1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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