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6年起诉被告欠我工程款一案当时中院判决是利息按照现行银行货款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判决出来后被告失综,法院把被告的财产交由我管理使用,使用期间所得收益低偿债务,被告于2014年出现,法院在算案款时把利息改变为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息计算,并且时间只算到2012年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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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对于工程欠款纠纷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付工程款,所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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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计算原则按同期利率,但计算截止时间错误,除非计算至12年已经足够清偿债务。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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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算到还清款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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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计算原则按同期利率,但计算截止时间错误,除非计算至12年已经足够清偿债务。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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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利率计算原则按同期利率,但计算截止时间错误,除非计算至12年已经足够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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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执行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你们双方和解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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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