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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校车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初,被控告人奉xx以成立**校车服务公司为由,要控告人入股投资,并保证控告人每年有24%-36%的利润可图。从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控告人先后给付被控告人40余万元。事后,控告人多次找到被控告人要求退款,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不与控告人签订合同,也不退款给控告人。2014年2月,被控告人将购买回来的校车卖给了别人,而控告人的资金被被控告人骗取没有着落。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奉xx以投资校车服务“有高额回报”为由欺骗控告人投资入股,事后,既不与控告人签订合同,亦无返款意思,其目的只是骗取控告人所谓的“投资款”。由于被控告人所为已经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控告人所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此,控告人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奉xx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此致。

刑事案件
2014-10-15 15: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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