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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产纠纷
2014-10-13 14:34: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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